《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的政策解读

2017-06-06 17:46:07 limu 24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管理,规范全区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科技成果信息,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修订后,对准予登记的科技成果类别进行了规范及拓展,简化了科技成果登记办理要求提供的材料,减轻登记对象的负担;同时,适当放宽了科技成果登记时限,方便登记对象的工作,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时提供信息数据,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登记的科技成果类别有那些?

  答:修订后,规定符合登记资格的科技成果有八类。具备以下资格之一的科技成果可准予登记:

  (一)通过科技成果评价、鉴定、评审;

  (二)通过科技计划项目验收;

  (三)获得行业准入;

  (四)通过审定(认定、鉴定)的动、植物新品种;

  (五)获得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和软件著作权;

  (六)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七)已获得批准实施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八)具备科技成果认定资格的机构认定的其他科技成果。

  三、科技成果登记增加了那些类别?

  答:本次修订,新增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软件著作权登记、标准等类别的科技成果可办理登记。

  四、科技成果登记时限有何变化?

  答:科技成果登记时限由以前一个月放宽至6~12个月,方便了科技成果拥有单位的登记,同时也兼顾了及时登记的要求。

  对通过科技成果评价、鉴定、评审;通过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获得行业准入、新产品认定(登记);通过审定(认定、鉴定)的动、植物新品种等四种类别的科技成果,要求在取得资格后6个月内进行登记。

  对获得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和软件著作权;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已获得批准实施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具备科技成果认定资格的机构认定的其他科技成果等四种类别的科技成果,要求在取得资格后一年内进行登记。

  五、科技成果登记要求提供的材料是什么?

  答:根据我区实际及国家成果登记的填写要求,简化科技成果登记办理材料,只需要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科技成果客观评价证明等两个材料即可办理,减轻了登记对象的负担。

  六、科技成果客观评价证明指的是什么?

  答:科技成果登记所指的客观评价证明(俗称“第三方评价证明”)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证书、科技成果评审证书、科技成果评价证书、动(植)物品种审定(认定、鉴定)证书、植物新品种权证书、专利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认定(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经批准实施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文本等。

  七、科技成果登记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答: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并附上相应的科技成果客观评价证明材料,经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区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推荐,然后将登记书面材料一式1份及《科技成果登记表》电子版送交登记机构审查和办理登记手续,经30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登记机构发放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目前,自治区科技厅委托广西科技情报研究所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地址南宁市星湖路24号。

  八、科技成果是否可以自愿登记?

  答:科技成果登记有行政管理要求登记与自愿登记等两种登记要求。有国家财政投入,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而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申报登记;推荐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必须申报登记;非国家财政投入而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申报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按照本细则登记。

  九、科技成果登记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科技成果登记实行异议制度。凡登记的科技成果都要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对公告的科技成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提出异议,异议应在公告后30日内提出。科技成果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注明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对有争议的科技成果由推荐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审定推荐部门的处理意见,并报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一经调查核实,立即在原公告范围内宣布注销登记,并予以通报批评,追究相应的责任。

记者8月28日从自治区科技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科技成果信息,我区新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

  据介绍,修订后的《细则》最大亮点是:对准予登记的科技成果类别进行了规范及拓宽,简化了科技成果登记办理材料,同时适当放宽科技成果登记时限,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时提供信息数据,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细则》规定,具备以下资格之一的科技成果可准予登记:通过科技成果评价、鉴定、评审;通过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获得行业准入;通过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获得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和软件著作权;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已获得批准实施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具备科技成果认定资格的机构认定的其他科技成果。其中新增内容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软件著作权登记、标准等。在登记时限方面,由以前的1个月放宽至6-12个月,方便了科技成果拥有单位的登记,同时也兼顾了及时登记的要求。针对之前科技人员反映的登记材料繁琐的情况,《细则》作了简化,由原来提供10种材料改为只需提供两种材料,即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科技成果客观评价证明两个材料即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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