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

2017-06-19 20:22:30 limu 123

       为规范科技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科技评价机制,正确引导科技工作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我国的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提高我国科学技术的实力和水平,2003年5月15日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国科发基字[2003]142号,以下简称《决定》)。科学技术评价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国家科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科技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多年来,我国在科学技术评价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对提高我国科技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在一定程度上也暴露出了一些评价不分类、“一刀切”、急功近利、浮躁等问题,甚至违背科学道德、弄虚作假事件屡有发生,影响了正常的科技活动,干扰了我国科技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已引起科技界的广泛关注。

    为此,《决定》明确提出了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1.明确科学技术评价中的主要问题,充分认识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必须从科技发展大局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解决当前科学技术评价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扭转各种不良风气和行为。

    2.科学技术评价工作要按照“目标导向、分类实施、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要求,必须有利于加强原始性创新,提高我国科学技术的实力和水平,促进科学技术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优秀人才的发现与成长;有利于提高政府对科学技术的管理水平,营造宽松的创新环境和良好的文化氛围。

    3.科学技术评价要坚持以国家目标或科技自身发展目标为导向,要针对计划、项目、机构、人员等不同对象,根据国家、部门、地方等不同层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产业化等不同类型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确定不同的评价目标、内容和标准,采用不同的评价方法和指标,避免简单化、“一刀切”。

     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价原则,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评价制度。增加科学技术评价活动的公开性与透明度,保证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在评价实施过程中,政府不组织机构排序,不干预具体评价工作。在建立健全评价专家资格审查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国内外专家库的建立与共享,推行国际同行评议机制。

     5.科学技术评价始终要将质量放在第一位,克服浮躁、急功近利等短期行为, 鼓励和引导科技人员开展具有创新意义的科研工作,坚决反对浮夸作风。对机构和个人(或群体)重点评价具有代表性的突出成绩和典型事件,不得以数量代替质量。加强对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管理,改进现行成果评价方式,采用国际通行的同行评议和专家推荐的方式。

     6.科学技术评价应该有利于营造宽松的创新环境,激励科技工作者勇于从事原始性创新研究。要提倡务实评价,避免过繁过重的科学技术评价活动。人员评价要遵照分类评价的原则,注重对科技人员群体的评价,重点考察学术带头人,群体内部人员的评价应由学术带头人去考察。要淡化职称评价,重视岗位聘用。对机构的评价要侧重诊断性评价,强调科研机构与基地的开放、流动及共享服务。对连续评价为优秀的机构和研究群体,可适当延长其评价周期,建立稳定连续资助机制。

     7.加强科学道德建设,强调科学家的社会责任感,营造良好的创新文化,坚决反对任何不负责任、偏袒个人或单位利益、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对于剽窃、抄袭、造假和拼凑数据等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借评价之虚、行谋取私利之实的学术不轨行为,一经查实,除相关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公开通报之外,要禁止直接责任者在未来一段时间申请政府投资的任何科技项目。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根据《决定》的精神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部署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制定改进科技评价工作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完善各类评价办法、细则,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和监督等评价制度,把《决定》精神落实到具体的各类科技评价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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